安徽中醫藥大學章程
(2023年修訂稿)
序言
安徽中醫藥大學溯源于1952年創立的安徽省中醫進修班(學校),1959年,安徽省政府正式批準成立安徽中醫學院。1970年,安徽中醫學院并入安徽醫學院。1975年,國家教育部批準恢復安徽中醫學院。2000年,安徽省醫藥學校并入安徽中醫學院。2011年,安徽省政府批準在安徽中醫學院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安徽省中醫藥科學院。2013年,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正式更名為安徽中醫藥大學。2014年被確定為安徽省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學建設單位。
學校秉承“至精至誠 惟是惟新”校訓精神,實施“質量立校、人才興校、科技強校、特色弘校、文化潤校、開放榮?!钡霓k學方略,發揮“北華佗、南新安”中醫藥學科優勢和地域文化特色,全面構筑中醫藥人才培養、科技創新、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對外交流高地,引領安徽中醫藥事業發展,努力建成國內有實力、省內高水平、行業有影響的中醫藥特色鮮明的地方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規范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安徽中醫藥大學,簡稱“安中醫”。學校英文名稱為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縮寫為AHUCM。學校網址為www.qatarbio.com。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址為安徽省合肥梅山路103號。
學??梢曌陨戆l展需要,依法依規開展校區建設。
第四條 安徽省中醫藥科學院是在安徽中醫藥大學基礎上組建成立,與安徽中醫藥大學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隸屬安徽省教育廳管理,接受安徽省科技廳、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安徽省中醫藥管理局業務指導。
第五條 學校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以中醫藥學科為主體,立足“四新”建設,統籌推進中醫藥學與理學、工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類的協同發展,構建完善多學科交叉融合、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特色鮮明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八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
第九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開展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依法調整辦學層次、規模與形式。
第十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學??梢婪ㄒ酪幭驗樯鐣l展、人類文明進步和本校建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知名人士授予名譽學位。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一條 學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為安徽省教育廳。
第十二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監督學校經費和資產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良好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依規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依規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據上級規定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根據教學需要,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確定學生考核方式及標準,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三)依據上級規定評聘教師及其他職工,完善內部收入分配機制,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依據自身條件,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依據上級規定,推動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領域自主權,全面增強創新活力,提升創新績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給,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六)依據上級規定開展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規定的限額內設置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內部組織機構;
(八)依據上級規定管理和使用國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取得的資產;
(九)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等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依規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依規接受監督。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安徽中醫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黨代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學校黨委會履行。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會、黨委常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普通高等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示范文本》等,結合實際另行制定具體議事規則并遵照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組織開展巡察工作;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
第十八條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努力實現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由學校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高校黨委應當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中醫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學校黨委相同。作為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安徽省監委駐安徽中醫藥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根據授權履行監察職能。
第二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校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對照相關示范文本,結合實際另行制定具體議事規則并遵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
(二)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提供決策或咨詢建議;
(三)評定教學與科研相關的成果、項目、獎項、人才等的學術水平;
(四)受理、調查、裁決學術不端行為和學術糾紛;
(五)審定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并對各專門委員會和院(部)學術委員會工作進行指導;
(六)其他需要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和評定的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決策、咨詢、審議、監督和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專業建設規劃,對學校教學建設與發展的全局性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并指導實施;
(三)指導學校教學評估和教學質量監控工作;
(四)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教學評優、評估中的爭議或復議申請;
(五)審議教材選用,推薦和評審優秀教材;
(六)其他需要由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審議和評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管理與學位評定的領導機構,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范圍內負責全校學位評定和授予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校與學位授予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負責學位評定、授予、撤銷及學位授予爭議處理;
(三)指導、監督、檢查、評估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
(四)其他需要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和評定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的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代表提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其他事項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執行。學校所屬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組織是黨領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是學校聯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在學校黨委領導、團委和地方學聯組織指導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章程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同學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七條 校內民主黨派、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歸國華僑聯合會、留學人員聯誼會等基層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社會支持和監督長效機制,根據需要建立相關發展咨詢機構,聘請社會各界人士為學校發展規劃和戰略決策提供意見和支持。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九條 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學校教學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結合國家要求、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在規定限額內自主設置和調整學院及其他需要獨立建制的教學機構。
學院及具有獨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教學、研究機構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等方面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具體職能是:
(一)負責學院教學、科研、學科、學位點建設,負責教師、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制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負責新設置專業的調研、論證及申報工作;
(三)負責學院科研平臺、實驗(實訓)中心和實踐教學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學院日常教學組織管理和教學質量監控,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教學質量工程項目建設;
(五)負責組織學院科研項目申報、檢查和科研成果總結、轉化工作;
(六)負責學院師資隊伍建設及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團隊建設,做好教職工黨建、思政及培訓、考核、評價等方面工作;
(七)負責學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招生、培養、實習、就業指導、獎助學金評定等方面工作;
(八)負責學院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工作;
(九)做好學院產教融合、科教融合、醫教協同,以及產學研合作與社會服務等工作;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院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積極支持各級各類科研基地、教學培訓基地和非隸屬關系的教學實習醫院的建設,納入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統一規劃,不斷提高其建設水平和質量。
第三十四條 研究機構是學??蒲畜w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原則上依托所在學科的學院管理。各級研究機構根據相關管理規定由學校和學院共同予以支持,接受學校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院以外的其他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單位,依照學校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七條 學校堅持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堅持“黨管人才”,堅持以教師為本,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學?;驅W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三)按規定公平地獲得出國(境)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的機會,學校鼓勵教職工參與國際合作、在國際學術組織任職;
(四)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按其工作職責和貢獻程度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領取相應薪酬;
(五)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并請求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堅定政治方向,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定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爭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好老師;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三)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愛惜教師職業,嚴于律己,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其他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準,嚴格執行師德師風一票否決制。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培訓制度,強化崗位繼續教育,促進教職工個人發展。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重視民生工程建設,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的途徑和機制,按照規定程序受理教職工申訴,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退職)條件的,學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五條 特聘教授、講席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等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學術訪問、進修活動期間,依據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創新創業、文體藝術、勤工助學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生涯規劃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轉學、轉專業;
(六)加入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辯、申訴;
(八)憲法、法律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恪守學術道德;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制度。學校支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及減免學費,鼓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與校內勤工助學。
第五十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詢、測試、危機干預等服務,保障學生全面健康成長。
第五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術研究、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等活動,提升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處理的申訴。
第五十三條 留學生、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受教育者、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具體權利義務由學校依法另行規定或約定。
第七章 附屬機構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據法律和相關政策設立附屬醫院、附屬門診部、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各附屬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業務活動,為學校建設發展提供支持。
第五十五條 直屬附屬醫院接受學校的全面領導、管理和考核,承擔教學、科研、醫療等任務。醫院黨政領導由學校統一任免。
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主要的臨床教學基地,實行與臨床醫學院合一的辦學模式,臨床醫學院以附屬醫院為依托,加強醫教研協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直屬附屬醫院應當堅持公立醫院的辦院方向,加強醫院黨的建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切實履行職責,依法依規辦醫;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持續改進醫療質量;完善人才培養功能,加強教學科研工作和學科隊伍建設,做到醫教研協同發展。
第五十六條 非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重要的臨床教學基地,在臨床教學等方面接受學校的指導與考評。非直屬附屬醫院應當按照學校要求加強內涵建設,不斷提高醫療、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水平。
第五十七條 其他附屬機構根據機構的性質,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學校支持和鼓勵附屬機構之間及對外的聯絡與合作,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擴大規模,提高效益。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九條 學校面向公眾合理有序開放辦學資源。公眾在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六十條 學校與國家部門、地方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國際交流等方面通過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不斷增強學校影響力,并爭取各方面的支持與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為社會提供多樣化、個性化、高質量的教育服務。
第六十二條學校建立校友聯誼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校友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支持。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或校友聯誼組織,在校友聯誼會的指導幫助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安徽中醫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基金會”),是學校多渠道籌措辦學和發展資金,增加教育經費來源,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非公募基金會?;饡枪嫘缘莫毩⒎ㄈ藱C構,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教育廳,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 財務、資產、后勤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依法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的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擁有、保護并合理使用和開發校名、校譽、學校標識、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條 學校校訓為“至精至誠 惟是惟新”。
第七十一條 學校?;諡殡p圓套圓形徽標,以寶石藍為主色調。以安徽地域特色的徽派建筑(馬頭墻)為形,與蛇杖組成“中”字,內蘊太極、藥葫蘆,外輔以中草藥。蛇杖下方有“1959”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郭沫若體的“安徽中醫藥大學”的中文校名,下方為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青春在飛揚》。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19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依據事業發展,章程可以按程序予以修改完善。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安徽省教育廳核準后發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或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共安徽中醫藥大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